(四)肝、脾同時觸及,符合上述(一)、(三)兩項,陸勤學員合格。
(五)細菌性痢疾治愈一年以上。
肝功能和乙型肝炎表面抗原檢查,具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合格。
(一)谷丙轉氨酶賴氏法40單位以上。
(二)谷丙轉氨酶賴氏法25單位以上,并伴有麝香草酚濁度試驗陽性,或其它肝功能檢查一項異常者。
(三)乙型肝炎表面抗原測定陽性者。
泌尿、血液和造血系統、內分泌及代謝系統、結締組織疾病,不合格。
第十九條 鉤蟲病(伴有貧血),慢性瘧疾,血吸蟲病,黑熱病,阿米巴痢疾,絲蟲病,不合格。絲蟲病治愈半年以上,瘧疾、黑熱病、血吸蟲病、阿米巴痢疾、鉤端螺旋體病、流行性出血熱治愈兩年以上,無后遺癥,全身情況良好,能擔負重體力勞動,合格。
有癲癇病史、精神病史、夢游史、暈厥史,神經官能癥,癔病,遺尿癥,不合格。十三周歲后未發生過遺尿,無其它心理障礙,合格。
中樞、周圍神經系統疾病及其后遺癥,不合格。
影響正常表達的口吃,不合格。
閉經,嚴重痛經,子宮不規則出血,功能性子宮出血,子宮內膜異位癥,不合格。
內外生殖器畸形或者缺陷,不合格
急、慢性盆腔炎,盆腔腫物,不合格。
妊娠,不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