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床表現
1.兩耳耳廓顯著向外側聳立突出,也可只見于一側;
2.耳廓上端與顱側壁距離大于2cm,夾角約成90°;
3.耳廓上半部扁平,舟甲角大于150°或完全消失。
診斷依據
1.先天性耳廓畸形。
2.畸形構成主要由于舟甲角角度過大所致。
3.表現為耳廓平坦,與顱骨近似直角,耳廓較大,多為雙側,不完全對稱。對耳輪發育不全,耳甲深大。耳舟及對耳輪正常解剖形態消失,耳廓上半部扁平,舟甲角大于150°或完全消失。
臨床表現
1.兩耳耳廓顯著向外側聳立突出,也可只見于一側;
2.耳廓上端與顱側壁距離大于2cm,夾角約成90°;
3.耳廓上半部扁平,舟甲角大于150°或完全消失。
診斷依據
1.先天性耳廓畸形。
2.畸形構成主要由于舟甲角角度過大所致。
3.表現為耳廓平坦,與顱骨近似直角,耳廓較大,多為雙側,不完全對稱。對耳輪發育不全,耳甲深大。耳舟及對耳輪正常解剖形態消失,耳廓上半部扁平,舟甲角大于150°或完全消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