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術切除和放射治療(放療)仍是治療口腔癌的兩種最有效方法,兩者綜合應用常優于單獨應用。化學治療(化療)目前仍屬輔助治療,用于手術前或與放療配合應用。選擇手術抑放療,除決定于病情外,還取決于經治醫生的臨床經驗與技術以及醫院的條件設備。應客觀地估計病人情況采用多學科會診的方法來決定治療方案。口腔癌治療的成敗在很大程度上決定于第 1 次治療是否正確。
具備以下條件可采用手術治療:①無遠處轉移;能在安全邊界內切除原發灶與頸轉移灶;②病變屬放療效果差者;③手術切除引起的口腔功能損傷不大,或雖大但通過重建或贗復能使其得到相當程度的補償并取得病人的同意。
通常口腔癌病人初次就診時極少伴有遠處轉移。如疑有遠處轉移,特別是原發癌較小時,應首先排除第 2 個原發癌。口腔腺樣囊性癌可較早發生遠處轉移,但此癌病程長,原發灶尚可切除者仍可考慮手術。
估計手術可完整切除原始腫瘤與頸轉移灶外,還可切除其周圍一定量的正常組織而不危及重要組織如頸內動脈、頸總動脈、腦組織等,即可考慮手術切除。 CT 雖有助于估計癌瘤侵犯范圍,但仍可在術時發現其侵犯范圍比原先估計的要大。這種情況在術前應充分考慮。手術野殘留肉眼可見的癌組織即使很少,亦將使手術治療失敗或大大降低治療效果。術前估計能完整切除癌瘤但可能安全邊界不夠,經過術前放療和/或化療后癌瘤有縮小亦可考慮手術,亦可先手術后放療。 有下列情況時放療效果差:①口腔腺上皮來源的癌、疣狀鱗癌、鱗癌中心壞死缺氧者對放療不敏感或雖敏感但放療后仍會有殘癌。②癌侵犯或緊貼骨質,如牙齦癌、硬腭癌或舌、頰粘膜、口底等處癌侵犯上、下頜骨時。骨組織易受放射線損傷,勉強達到放療根治量常導致骨壞互以致還要進一步手術。③已有明確頸轉移灶。口腔癌的頸轉移灶難以用放療根治,故宜手術。即使小的原發癌可用放療控制,但從放療開始到結束約需 2 個月左右才能作頸部手術,此時頸轉移灶可能發展到難以手術,因此還是作原發灶與頸轉移灶的聯合根冶術為妥。除非原發癌已較晚,否則可考慮作原發與頸轉移灶的術前放療后再手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