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外傷性骨折不同,臨床上還有一種骨折,稱為病理性骨折,其特點是在發生骨折以前,骨本身即已存在著影響其結構堅固性的內在因素,這些內在因素(如骨發育障礙、骨代謝性疾病、骨腫瘤等),使骨結構變得相對薄弱,在并不足以引起正常骨骼發生骨折的輕微外力作用下,即可造成骨折。
病理性骨折的治療取決于病因的診斷和對預后的估計,因而不同于外傷性骨折。外傷骨折的治療目的明確,即達到功能的恢復。而對于病理性骨折的治療,由于病因和預后的不同,在某些情況下可以達到功能恢復的目的,而在另外的情況下,治療的目的可能僅僅是為了暫時地恢復部分功能,或者僅能夠做到減輕病人的疼痛和便于護理。
相對于局限的良性病變,可進行徹底的手術治療,包括刮除植骨術、異體半關節置換手術以及人工關節或人工骨代用品置換術等。刮除植骨術可以在骨折后馬上施行,也可以等到骨折愈合后再行手術治療。
對骨轉移性腫瘤所引起的骨折,可采用骨截除手術,并以髓內針固定來保持截除后兩段骨干的連續,在骨缺損部位用骨膠或骨移植充填,以達到減輕癥狀并部分恢復肢體功能的目的。
除去骨折的局部治療以外,還應根據不同的病因進行全身的治療和對原發病灶的治療(如因甲狀腺腺瘤引起的甲狀腺功能亢進所致的骨折,應行腺瘤的切除等),這些治凼對于防止病理性骨折的再發是必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