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羽毛球裁判規則
4.1 裁判長對競賽全面負責。
4.2 臨場裁判員主持一場比賽并管理該場地及其周圍。裁判員向裁判長負責;未設裁判長時,向競賽負責人負責。
4.3 發球裁判員負責宣判發球違例(規則3)。
4.4 司線員負責宣判界內球或界外球。
4.5 裁判員應維護和執行《羽毛球比賽規則》,及時地宣判“違例”或“重發球”等。
4.6 裁判員對申述應在下一次發球前作出裁決。
4.7 裁判員應使運動員和觀眾能了解比賽的進程。
4.8 裁判員可與裁判長磋商、安排、撤換司線員或發球裁判員。
4.9 裁判員不能推翻司線員和發球裁判員對事實的裁決。
4.10.1 在缺少臨場裁判人員時,裁判員應就無人執行的職責作出安排。
4.10.2 有臨場裁判人員不能作出判斷時,由裁判員執行他的職責或“重發球”。
4.11 裁判員有權暫停比賽。
4.12 裁判員應記錄有關的情況并向裁判長報告。
4.13 裁判員應將所有僅與規則問題有關的申述提交裁判長